香港仲裁師協會專業和道德行為守則
(自 2002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
引言
牛津英語詞典將「道德」定義為道德原則或行為規則。道德守則提供了一套道德原則,讓每人藉此處理自己的事務。
本會將不時發布《專業或道德行為守則》(下稱「本守則」)。目的是提醒會員在任何時候都應遵循指導其行為的專業和道德原則。本守則通過設立一系列的規則,規定了會員應努力尋求遵守的最低行為標準。
本守則以英國特許仲裁師公會發布的《專業或道德行為守則》為草擬基礎,該公會認證此使用許可。
為仲裁員和其他參與替代爭議解決方法的人制定《道德行為守則》的目的,不僅是為仲裁員和解決程序的辦案人員提供指導,也是為該程序的使用者提供參考,並促進公眾對仲裁和其他爭議解決技術的信心。本守則本身並非一套嚴格的規則,而是反映了國際公認的準則。
在某些情況下,本守則規定的道德規範可能會在管轄仲裁的立法、案例法或當事人採用的規則中重複出現。在大部分情況下,由於其原本的專業組織成員身份,會員還將受到其他行業守則或行為守則的約束。
「仲裁的目的是在沒有不必要的延誤或費用的情況下,由公正的法庭去公平地解決爭議。」
守則 1
仲裁員的首要責任是在仲裁程序的所有階段中,在各方之間公平公正地行事。
守則 2
仲裁員應不存偏見,並應披露可能影響其公正性或可能合理地造成偏袒或偏見的任何利益或關係。此為一項持續的責任,在仲裁程序結束之前不會停止。未能進行此類披露本身可能會造成偏見的出現,並可能成為取消資格的理由。
仲裁員不得允許外部壓力、對批評的恐懼或任何形式的自身利益影響其決定。仲裁員應在仔細斟酌和行使自己的公正判斷後,對提交審裁的所有問題作出決定。
仲裁員在與各方當事人溝通時,應避免作出不當行為或不當行為的出現。仲裁員與任何一方當事人之間不得就案件的實質性問題進行私下交流。除聆訊程序外,所有通信均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任何通信均應保持私密性和保密性,未經各方同意,不得將其複製各方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仲裁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來自仲裁任何一方的任何禮物或實質性款待,除非其他各方在場和/或經其同意。
守則 3
仲裁員只有在對案件有適當的經驗和能力並有足夠的時間進行仲裁的情況下才能接受委任。
守則 4
仲裁員應忠於其職位所固有的信任和保密關係。
守則 5
考慮到案件的所有情況,仲裁員的費用和開支必須是合理的。仲裁員應當向各方當事人披露和說明費用和開支的依據。
守則 6
仲裁員可以公開其專業知識和經驗,但不得主動爭取被委任為仲裁員。
由理事會命令通過
200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