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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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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行为守则

by lee

香港仲裁师协会专业和道德行为守则
(自 2002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

引言
牛津英语词典将「道德」定义为道德原则或行为规则。道德守则提供了一套道德原则,让每人借此处理自己的事务。

本会将不时发布《专业或道德行为守则》(下称「本守则」)。 目的是为了提醒会员在任何时候都应遵循指导其行为的专业和道德原则。 本守则通过设立一系列的规则,规定了会员应努力寻求遵守的最低行为标准。

本守则以英国特许仲裁师公会发布的《专业或道德行为守则》为草拟基础,该协会认证此使用许可。

为仲裁员和其他参与替代争议解决方法的人制定《道德行为守则》的目的不仅是为仲裁员和解决程序的办案人员提供指导,也是为该程序的使用者提供参考,并促进公众对仲裁和其他争议解决技术的信心。本守则本身并非一套严格的规则,而是反映了国际公认的准则。

在某些情况下,本守则规定的道德规范可能会在管辖仲裁的立法、案例法或当事人采用的规则中重复出现。在大部分情况下,由于其原本的专业组织成员身份,会员还将受到其他行业守则或行为守则的约束。

「仲裁的目的是在没有不必要的延误或费用的情况下,由公正的法庭去公平地解决争议。」

守则 1
仲裁员的首要责任是在仲裁程序的所有阶段中,在各方之间公平公正地行事。

守则 2
仲裁员应不存偏见,并应披露可能影响其公正性或可能合理地造成偏袒或偏见的任何利益或关系。 此为一项持续的责任,在仲裁程序结束之前不会停止。 未能进行此类披露本身可能会造成偏见的出现,并可能成为取消资格的理由。

仲裁员不得允许外部压力、对批评的恐惧或任何形式的自身利益影响其决定。 仲裁员应在仔细斟酌和行使自己的公正判断后,对提交裁决的所有问题作出决定。

仲裁员在与各方当事人沟通时,应避免作出不当行为或不当行为的出现。 仲裁员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之间不得就案件的实质性问题进行私下交流。 除听证会程序外,所有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任何通信均应保持私密性和保密性,未经各方同意,不得将其复制各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 仲裁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来自仲裁任何一方的任何礼物或实质性款待,除非其他各方在场和/或经其同意。

守则 3
仲裁员只有在对案件有适当的经验和能力并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仲裁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委任。

守则 4
仲裁员应忠于其职位所固有的信任和保密关系。

守则5
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必须是合理的。 仲裁员应当向各方当事人披露和说明费用和开支的依据。

守则 6
仲裁员可以公开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但不得主动争取被委任为仲裁员。

由理事会命令通过
200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