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爭議解決 調解 香港仲裁師協會調解規則和建議的調解條款

香港仲裁師協會調解規則和建議的調解條款

Home 爭議解決 調解 香港仲裁師協會調解規則和建議的調解條款

香港仲裁師協會調解規則和建議的調解條款

by lee

香港仲裁師協會
機構調解規則

本規則是根據《貿易法委員會調解規則》和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的規則所制定而成。本規則稱為《香港仲裁師協會機構調解規則》(下稱「本規則」)。

 

規則的適用範圍

第 1 條

  • 本規則適用於規定本規則適用的調解;或規定「由香港仲裁師協會負責管理」的調解或具有類似效力的措辭。
  • 就本規則而言,「調解」,不論是以調解、調停或類似含義的表述方式提及,是指各方當事人請求第三方或其他人(下稱「調解員」)協助他們就其因合同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而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爭議達成友好解決的過程。調解員無權將爭議的解決方案或決定強加於當事人。
  • 各方當事人可以可隨時同意排除或改變本規則的任何內容。
  • 如果本規則的任何內容與當事人不能減損的法律規定相衝突,則以該規定為準。

 

調解程序的開始

第 2 條

  • 提議調解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發送一份根據按照本規則進行調解的書面邀請,並簡要說明爭議的內容。
  • 調解程序在另一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邀請時開始。如果是口頭接受,則最好以書面形式確認。
  • 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拒絕邀請,將不進行調解程序。
  • 如果發起調解的一方當事人在發出邀請當日起三十天內,或在邀請中規定的其他時間內未收到答覆,他可以選擇將其視為對調解邀請的拒絕。在這種情況下,他應該相應地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調解員人數

第 3 條
除非各方當事人協議應有兩名或三名調解員,否則調解員應為一人。凡調解員在一名以上者,一般來說,他們應該共同地進行工作。

 

調解員的指定

第 4 條

  • 在有一名調解員的調解程序中,各方當事人應努力就單獨調解員的人選達成協議。
  • 在有兩名調解員的調解程序中,每一方當事人應指定一名調解員。
  • 在有三名調解員的調解程序中,則每一方當事人指定一名調解員。各方應努力就第三名調解員的人選達成協議。
  • 當事人可以尋求香港仲裁師協會(下稱「本會」)協助指定調解員。具體而言:
  • 一方當事人可要求本會推薦適於擔任調解員的人選;或者
  • 各方當事人可同意由本會直接指定一名或多名調解員。

在推薦或委任個人擔任調解員時本會應注意到所指定的調解員要獨立而公正。

 

向調解員提交陳述書

第 5 條

  • 調解員[1]一經指定,應各方當事人向他提交一份簡短的書面陳述書,說明爭議的一般性質和爭議點。每一方當事人將其陳述書的副本送交另一方當事人。
  • 調解員可以要求各方當事人就其立場以及說明其立場的事實和理由向他提交一份更深入的書面陳述書,並附上該方當事人認為適當的任何文件和其他證據。該方當事人將陳述書的副本送交給另一方當事人。
  • 調解員可在在調解程序的任何階段要求一方當事人向他提交他認為適當的補充資料。

 

代表和協助

第 6 條
各方當事人可由其選擇的人員作為代表或協助,這些人員的姓名和地址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和調解員;該通知應說明,這項任命是為了擔任代表還是為了提供協助。

調解員的角色

第 7 條

  • 調解員以獨立和不偏不倚的方式協助各方當事人就其爭議達成友好的解決。
  • 調解員將以客觀、公平和公正的原則為指導,尤其應考慮到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相關行業的慣例和爭議的具體情況,包括各方之間以往的任何商業習慣做法。
  • 調解員可以以他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調解程序,考慮案件的情況、各方當事人可能表達的意願(包括一方當事人要求調解員聽取口頭陳述的願望)以及迅速解決爭議的需要。
  • 調解員可以在調解程序的任何階段提出解決爭議的建議。此類提議無需以書面形式提出,也無需附有理由說明。

 

行政協助
第 8 條
為方便調解程序的進行,各方當事人或調解員在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之後,可安排本會或其他合適人士提供行政協助。

調解員與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溝通

第 9 條

  • 調解員可以邀請各方當事人與他會談,也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與他們聯繫。他可以同時會見各方當事人或與他們聯繫,或者分別會見每一方當事人或與每一方當事人聯繫。
  • 除非各方當事人約定了與調解員會談的地點,否則該地點應由調解員與各方當事人協商後決定,但應考慮到調解程序的具體情況。

 

信息披露

第 10 條
當調解員從一方當事人收到有關爭議的事實資料時,為了使另一方當事人有機會做出他認為何時的解釋,他可以將該資料的內容透露給另一方當事人。但是,若一方當事人提供信息時附有保密的明確要求,則調解員不會將該項資料透露給另一方當事人。

 

當事人與調解員合作

第 11 條
各方當事人須真誠地與調解員合作,尤其應努力按照調解員的要求,提交書面材料、提供證據和出席會議。

 

當事人對解決爭議的建議

第 12 條
各方當事人可以主動或應調解員的邀請,向調解員提出解決爭議的建議。

和解協議

第 13 條

  • 當調解員認為存在各方當事人可以接受的和解內容時,他可以擬定一項可能的解決辦法條款,並將其提交給各方當事人以徵求意見。在收到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後,調解員可以參照這些意見重新擬定可能的解決辦法條款。
  • 如果各方當事人就爭議的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他應草擬並簽署一份書面的解決爭議協議[2]。應各方當事人的請求,調解員可以草擬或協助各方當事人草擬解決爭議協議。
  • 各方當事人通過簽署解決爭議協議,結束爭議並受該協議約束。

 

保密
第 14 條
調解員和各方當事人必須對與調解程序有關的一切事項保密。保密的範圍還應擴大到解決爭議協議,但為了實施和執行該目的而有必要公開者除外。

 

調解程序的終止

第 15 條

  • 各方當事人簽署解決爭議協議,則調解程序從協議簽署之日起終止;或
  • 調解員在與各方當事人協商後,發表書面聲明,宣布繼續進行調解已無意義,則調解程序在該聲明發表之日起終止;或
  • 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已指定調解員並向調解員發出書面聲明,宣布終止調解程序,則調解程序從聲明發表之日起終止;或
  • 由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和調解員(如果指定的話)發表書面聲明,宣布終止調解程序,則調解程序在聲明發表之日起終止。

 

訴諸仲裁或司法程序

第 16 條
各方當事人應保證在調解程序期間不提出任何仲裁或司法程序。只有一方當事人認為仲裁或司法程序是維護其權利所必須者,他才可以提出這種程序。

 

費用
第 17 條

  • 調解程序結束後,調解人確定調解費用,並向各方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費用」一詞僅指下列費用:
  • 付予調解員的合理數額的酬金;
  • 調解員的旅費和其他費用;
  • 經各方當事人同意,調解員邀請的證人的旅費和其他費用;
  • 經各方當事人同意,調解員請求的專家意見的費用;
  • 根據本規則第4條第(2)(b)款和第8條提供的任何協助的費用;
  • 除非解決爭議協議規定了按不同的辦法分配,否則以上規定的費用由各方當事人平均承擔。一方當事人承付的一切其他費用應由該方當事人自行承擔。

 

預付金

第 18 條

  • 調解員經指定後,可要求各方當事人交存同等數額的預付金,作為預付第十七條第(一)款提到的、他預期要承付的費用。
  •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可以要求各方當事人支付同等數額的補充預付金。
  • 如果各方當事人未在三十天內交足本條第 (1) 和 (2) 款規定的預付金,調解員可終止程序,或可以向各方當事人發出終止調解程序的書面聲明。終止調解程序從聲明發表之日起生效。
  • 調解程序一經終止,調解員向各方當事人提供一份有關所收到預付金的賬目清單,並將任何未用餘額退還給各方當事人。

 

調解員在其他程序中的角色

第 19 條

  • 雙方當事人和調解員應保證調解員在調解程序主題的爭議的任何仲裁或司法程序中不得擔任仲裁員或一方當事人的代表或律師。
  • 各方當事人承諾不會在上述任何程序中讓調解員出庭作證。

 

其他程序中證據的可接受性

第 20 條

  • 各方當事人承諾在仲裁或司法程序中不以下列事項為依據或用來作為證據,無論此類程序是否與作為調解程序主題的爭議有關。
  • 另一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可能解決方案所表達的意見或提出的建議;
  • 另一方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中作出的承認;
  • 調解員提出的建議;
  • 另一方當事人表示願意接受調解員提出的解決爭議的建議這一事實;
  • 各方當事人為調解程序的目的或在調解程序過程中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

 

免除責任和寬免

第 21 條
對於與根據本規則進行的調解程序有關或由其引起或以任何方式與之相關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所產生的所有責任,各方當事人共同和單獨地免除、解除和寬免調解員和本會的所有責任,除非該作為或不作為是欺詐性的。

香港仲裁師協會機構調解條款範本
任何由本合同和調解條款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爭議或分歧,無論是合同關係還是其他法律關係,包括任何有關其存在、有效性或終止的問題,均應根據現行的香港仲裁師協會機構調解規則進行調解。

[1] 在本條及以下所有條款中,「調解員」一詞適用於一名獨任調解員、兩名或三名調解員,視情況而定。
[2] 當事人不妨考慮在和解協議中加入一項條款,規定由和解協議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仲裁。

[1] In this and all following articles, the term “mediator” applies to a sole mediator, two or three mediators, as the case may be.

[2] The parties may wish to consider including in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a clause that 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shall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