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
香港仲裁师协会
仲裁条款范本
引言
香港仲裁师协会(下称本会)已采用本协议所附的《机构仲裁规则》(下称「本规则」),以供寻求避免手续费用和延误,及期望受益于低干涉式机构仲裁的当事人所使用。 本规则自2020年2月11日起生效。
适用范围
本规则可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在仲裁协议或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中采用。 本规则可用于以香港为仲裁地的国际或国内仲裁程序。
示范条款1
如果合同当事人希望在争议发生之前根据本规则通过仲裁解决其潜在的争议,他们可以在合同中纳入以下条款:
「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仲裁师协会的机构仲裁规则在香港通过仲裁解决。」
示范条款2
如果现有争议的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他们可以按照以下条款约定将争议提交由本规则仲裁:
「我们,以下签署人,同意将由以下合同引起的或与以下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根据香港仲裁师协会的机构仲裁规则,在香港提交仲裁。」
各方于__年__月__日签订的合同条款如下:
[合同简要说明]
签字人:(申请人)
签字人:(答辩人)
日期: